俺,穆海晨,系“红绿蓝”三色央企——中国华能集团大庆新华发电厂的中层干部,黑龙江省电力系统第四届劳动模范,大庆市龙凤区第八届人大代表。
2005年,新华电厂新任厂长万昆峰被大同区多个部门公开指“不会来事儿”,检察长张洪利派人来“查账”,我奉厂领导班子之命如约去检察长家“协调关系”(其实就是送10万块钱),谁知厂长临阵爽约有钱没拿,调戏检察长。次日检方将俺扣为人质,公然刑讯逼供和栽赃陷害,在无证据之下,将本人大代表、“厂长特使”强行投进看守所。“取保”后,检察长害怕我上访,决心将我“智取定罪”以绝后患。此时的厂长大哥迫于检方压力试图“丢车保帅”、“断臂求生”,将俺“肉包子打狗”。反贪局长李泽军与厂长串通做我工作,提出:“厂长从财务拿钱交给检察院,算作是我贪污的赃款”,检察院保证不判我刑,厂长保证我前途不影响,否则就没完等等,胁迫诱导我“认罪”。万般无奈,我只好佯称“可以考虑接受”,提出必须检察长亲自向我许诺我才能相信,遂以“取保候审”之躯,前往检察院对整个“劝罪”过程进行了悄悄录音。 几经波折,在中央及省、市有关领导的过问下,最终,本受害人得到了检察院和华能新华电厂的双重赔偿。这就是闻名网络的大庆人大代表“被贪污门”事件。 
2005年的仲夏,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,没有完成市检察院下达的反贪抓人指标,检察长张洪利同志遭到市院领导的点名批评。与此同时,大同检察院暑期旅游经费严重不足,检察长希望得到新华电厂的赞助,厂长万昆峰对此未有及时回应。在这种困难形势下,该院随即派出“反贪”人员,进驻这个“不会来事儿”的中直企业,漫无目的地连续“查账”一个多月,找寻抓人线索。(这种行为,在反贪业内行话称做“拉大网”,是被严令禁止的)
燃眉之际,为使“反贪”人员早日撤走,避免“夜长梦多”,新华电厂紧急通知与检察系统有着亲属关系的俺,列席厂领导班子会议,研判革命形势,讨论应对措施。会上,厂长、党委书记、基建副厂长、多经总经理达成共识:“检察院的人得罪不起、交不下,不做工作早晚要出事儿。”会议最后决定,指派本人当场联系,准备当晚代表电厂去张检察长家奉送10万元人民币,以期实现“检企共建”。张检回应说:当晚只有他自己在家,而且次日凌晨5点就要集体出发去长白山游玩了,4天之后才回来。
会后,多经财务部高姓主管按指令及时备好了10万元现金。但不知何故,厂领导却临阵变卦,欺骗俺说:“我们忘记告诉财务提钱了,你自己先垫上,事后还你。”俺不知有诈,但因为没有借够十万,当晚送钱爽约。
(后人揣测,厂领导们有钱不拿,是想把行贿的风险留给本人,因为单位行贿十万,属犯罪。让俺去借,如有万一,厂领导们可以矢口否认,全身而退)
古人有训:两国交战不斩来使。然而,次日上午,没有拿到贿款、正在游戏于长白山途中的检察长(注:据反贪副局长于力学审俺时炫耀,张检等公检法班子此次旅游经费30多万出自大庆油田康泰公司),即令反贪干警将俺带到检察院扣为人质,并果敢地决定俺“肯定有问题”。神勇的“办案”人员不顾《刑诉法》“传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”的忠告,发扬几班倒、连续作战,“宁可少睡一两天、拼命打造贪污犯”的“金属人”精神,连续折磨40小时,逼迫俺必须承认“分钱了”和给电厂领导“送钱了”。经验丰富的反贪局长李泽军、于力学等人,精心设计了几套“腐败”方案,供俺挑选,全心全意、完全彻底地“为人民代表服务”。反贪干部还解放思想,打破常规,极富创意地发挥了“有条件要上,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”的大庆精神,对本“人代”极尽手段,认真逼供,强行贿赠带链的“白钢手镯”,大胆践行“有证据要抓,没有证据捏造证据也要抓”的司法试验,在一个月黑风高之午夜,动用警车护航,高规格刚性邀请享有“监督一府两院工作”特权、人身自由受《人大代表法》“特殊保护”的本“人大代表”,潜入大同区看守所七号监舍,着“128”号橙色马甲“视察工作”、“体验生活”。
在看守所关押期间,我与办案人员避重就轻、机智周旋,数次在讯问笔录里设下被刑讯逼供、栽赃陷害的伏笔,最后干脆拒绝做笔录,审讯无所突破,陷害与反陷害的较量进入胶着状态。检方自知如此驴唇不对马嘴之虚假口供根本无法将俺定罪,无奈只好将俺“取保候审”。
为把假案办成“铁案”,规避强行拘留人大代表引发上访的风险,检方紧锣密鼓地搜刮俺所有可能的“犯罪证据”,从贪污到行贿、从侵占到偷税,从自己办案到要求公安局、法院协同作战,极尽心机和手段,一心欲将俺“定罪”,以期逃避敲诈勒索、非法拘禁、栽赃陷害和徇私枉法之罪责。然而,在本人已经“取保候审”三个月之后,神圣国徽下的几个司法流氓,仍然没有找到可以对俺立案和拘留的任何证据。这时,检察官员已成热锅蚂蚁。
动机决定手段,狗急了也跳墙。进退维谷之急,副检察长李泽军代表检方主动找到华能厂长万昆峰,紧急磋商“检企共建”。于是,万厂长向本厂长特使发出最后通牒:“人家检察长说了,不管你贪没贪污,只要你承认拿了公家5千块钱,人家检察院保证给你定罪免处,就此结案,要不就查咱们单位偷税,人家说偷税的罪更大。如果你同意贪污,不用你掏钱,我从厂财务出5千块交给检察院,算是你贪污的,我保证你以后该当处长当处长,啥也不耽误。否则,偷税的事儿都由你负责,跟我们没有一点关系!”(央企华能林子大,就升出个坑爹的鸟!)
(注:①刑法规定,贪污定罪的底线是5000元;②定罪免处——定罪,但免除刑事处罚;③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。也就是说,法院是惟一可以作出是否有罪判决的地方;④神奇的国度什么都可以交换,钱可以买官,权可以换钱。个人“贪污”也可以顶替单位“偷税”!)
走投无路之下,本嫌犯急中生智,佯称愿意考虑检方及厂长的“善意规劝”。于是就有了我与李副检察长等反贪人员以及新华电厂领导的三方“谈判”,我们一起研讨形势,探索“认罪”与否的优势及劣势。殊不知,俺口袋里的微型录音机,正在同步记录着这一滑稽而庄严的“反贪”过程。
该录音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。录音之后,波澜壮阔的反贪斗争形势当即就发生了戏剧性的逆转,本贪污犯想交“赃款”,检方也不敢要了,反贪局长、副局长纷纷关闭手机,不敢接俺电话。不仅如此,为了避免涉检上访,维护检察队伍形象,张洪利检察长还主动提出“私了”请求,并屈尊秘密约见正在“取保”的本嫌犯。检、犯之间的会谈是在欢乐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,宾主坦诚地交待了对方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。会谈期间,本犯首先对张检这种“两国交战先斩来使”的不义行为给予“高度赞扬”。随后,张检“把‘定罪免处’(属犯罪)改为‘定罪免诉’(属非罪)”的善良提议,被本犯断然拒绝。最终,双方达成“私了”协议:检方立即撤销案件,恢复俺的人身自由,俺则保证不去上访。与此同时,自感不妙的万厂长也通过多经总经理孙福生公开放话:“用干部就用穆海晨这样的,关键时刻头脑冷静懂法律”。
在得知检察长被我录音之后,区委书记于洪涛(现任大庆市委常委)也在区委招待所客房秘密约谈了我。作为法官的丈夫,于书记自然知道此事的严重性。他提出不希望我上访,答应一定督促检察院尽快为我撤案,消除影响,让我满意。
俗话说,病来如山倒,病去如抽丝。作案容易撤案难。在这个案件中,显然,如果我没有罪,检察院的人就肯定犯罪了。从忽悠撤案到真正撤案的一个多月时间里,我每周至少要去两次大同检察院,涉案人员对我避而远之,我就主动找他们谈话,宣布他们犯有何种罪行,根据《刑法》应该判处多少年徒刑。我还经常在检察院收发室向其他人员介绍案情,义务宣讲法律,宣布涉案人员的刑期。经过多次面对面地较量,在地方党委政府等各方压力之下,检察长等人通过痛苦地挣扎,最后,终于偷偷地撤销了本人“涉嫌被大同区检察院贪污”一案。
然而,这场耸人听闻的“贪污门”事件远未结束。从立案到撤案,大同区检察院始终没有按规定向市检察院报告。甚至还在《撤案决定书》里暗设杀机,故意使用“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穆海晨侵吞公款”等暗示性字句,通过对撤案“不宣布、不澄清、不道歉、拒不赔偿、继续向新华电厂厂长施压”等阴险手段,使得社会上不明真相、不懂司法的人普遍认为本人“早晚会被检察院抓走”,致使俺在单位长期被孤立,无法正常工作,无法参加人大的各项活动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。
不仅如此,该检察院领导竟然胆大妄为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,在敲诈被录音之后,还威胁厂领导,企图截留我单位的40多万账面存款,被俺毫不客气地要回(大家可以听听我博里的录音)。到最后,还是有6万余元现金公款被该院公然侵占挥霍,拒交国库。
案件撤销时,由于检方拒绝依法公开宣布,无奈,俺只好在新华电厂干部会上自我宣布。会上,曾经求俺去给检察长“送钱协调关系”、后又临阵爽约导致本“厂长特使”被检方抓为人质的厂领导们,对此结局集体装聋作哑。更加令人叹为观止的是,万厂长竟于会后宣布:新华电厂集中所有纪检的人和马,对俺的所谓“经济问题”立案调查!在“调查”期间,受混蛋厂长指使,调查组长、厂监察室主任韩海涛还要求职工必须在所谓“揭发穆海晨经济问题”的信上联名,当日被职工揭发,纪检组长遭到俺的严正警告,主动退出了“调查组”。查了几十天,颗粒无收。但万厂长对此意犹未尽、信誓旦旦:“不查出问题,决不收兵!”
人所共知,在现行体制下,如果说在一个电厂里反贪,不查厂长查下属,那纯粹是扯王八蛋。被逼无奈的本人决意拉起反贪大旗绝地反击。2006年元旦前的一个冬夜,俺在电话里正告敬爱的万厂长:“你是否有罪自己应当心里有数,我容忍了你这么久,该轮到我查查你了!明日早晨8点在办公室等我,你必须要在北京华能纪检和反贪局(当然不是大同那样的反贪局)之间任选其一,把你的若干腐败问题讲清楚。否则,俺就当众扇你丫的耳光,看你敢不敢做声!”当夜,我睡得格外香甜。次日一早,得知事态严重,厂党委书记苏国学和多经公司副总徐树森对万厂长进行了紧急帮教,并迅即召集厂领导班子到会,突击宣布:“经过调查,穆海晨没有任何经济问题”。并在本人所辖单位公开宣布了经由本人亲自审查批准的“纪检调查结论”。该场纪检闹剧就此戛然而止。不过,本人和万大人也从此结下了“不解之怨”。
至于“万大人”缘何发动疯狂纪检,后人揣测,幕后推手应是大同检方。你想啊,说好了送钱的,没拿!说好了要共同引诱我“认罪”的,可是却反被我录音取证!大同检方曾经一度怀疑这是老万和我联合“做扣儿”对付他们。换成你是检察长你能不光火?!最要紧的是,俺手里有录音,如不将俺“法办”,后患无穷。自身有病的万厂长迫于检方威胁,延续“肉包子打狗”策略,欲将本人“查出问题”后移交检方“法办”,以期化解当初“行贿不拿钱”,后又“协助劝罪被录音”等激怒检察长给厂长自身带来的危险。
贻笑天下的是,这个干下“敲诈中直企业、陷害人大代表”的徇私枉法案件、并且遭到被害人录音取证的大同区“人民”检察院,竟能瞒天过海,于当年底神奇般地被评为2005年度黑龙江省委、省政府的“文明单位”和省委政法委的“全省政法战线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”。“被贪污”案件的直接作案人员——反贪副局长于力学,也被评为区检察院2005年度“先进工作者”。张洪利检察长在年底区人代会的工作报告中公然谎称:
二十多年前,我只身来到大庆这片热土参加建设,深深地被“铁人”的那种“宁可少活20年,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”的忘我拼搏精神和“有条件要上,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”的艰苦奋斗精神所感染。20多年后的今天,同样是在“铁人精神”的故乡,在大同区人民检察院,我有幸亲身领教了另外一种被变态和扭曲了的“铁人”精神,他们“宁可少睡一两天,拼命打造贪污犯”、“有证据要抓,没有证据捏造证据也要抓!”这是一种带有典型大庆特色的、金属味十足的司法流氓精神。
但将冷眼观螃蟹,看它横行到几时。此案涉及中直企业与地方检察院之间敲诈与行贿等罪恶勾当,相关内幕当属企业“机密”,考虑到自己既然未被成功陷害入狱,今后还要继续工作在华能,因此,在撤案后的两年时间里,俺并没有打算向社会公开此案内幕。可是,检方却一直没有按法律程序公开宣布撤案,为俺消除影响;与此同时,厂长万昆峰也未就“行贿不拿钱”、“厂子拿钱算俺贪污”、“指使纪检联名”等不齿行为向本特使做出任何解释,企图“提上裤子不认帐”,更没有道歉之意。不仅如此,万还指使手下跟屁虫,多次对俺的正常工作设置障碍。看透了本质,丢掉了相安无事的幻想,俺决心采取法律手段,为自己讨回公道。经过两年的卧薪尝胆,直到2007年夏季,俺终于获取了厂长和党委书记等人亲口承认曾派俺向检察长行贿、又配合检方“劝俺贪污”的关键证据。于是向中国华能纪检及李小鹏总经理书面反映,要求明断。李小鹏几次在华能集团党组会议上提到我的来信,集团纪检指派华能国际股份公司监审部具体调查处理,向集团汇报,向我本人反馈纪检意见。然而,股份公司纪检竟以“因你反应万昆峰已涉嫌犯罪,超出了纪检的职权范围”为由,不予立案(有录音为证)。面对华能纪检没有丝毫技术含量的愚蠢包庇,作为华能员工,本人本着为华能干部刑事犯案率负责的高度姿态,暂时搁置对厂长违法、违纪、违德行为的追究,于2007年11月,开始分层次地给中央领导及黑龙江省委书记写信反映该案,正式对大同检察机关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,并将录音等证据材料在个人网易博客上公开曝光。
得知真相的新华电厂父老乡亲深感震惊,纷纷声讨大同检察院以及厂领导的可耻行径。此案也同样受到了华能系统、地方司法系统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,网上网下一片哗然。
…………
在高层过问下,俺的信访案件被列入2008年度黑龙江省的四大重点信访案件。 不到半年就出了结果。
…………
2008年5月12日上午9时,在震惊世界的汶川大地震发生前5小时,大庆市检察院有关领导,大同区检察院的新任检察长、副检察长,在新华电厂干部大会上宣读了《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决定书》(庆同赔检字2008第1号),当众向俺赔礼道歉。

该赔偿决定书的处理意见为:
“2008年4月18日,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例会研究决定:‘对穆海晨申请赔偿一案应予以确认,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,给予刑事赔偿。对于穆海晨的其他合理请求,及时予以解决。’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市院批复后,于2008年4月29日召开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:
1、依照《国家赔偿法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,对穆海晨被拘留期间(2005年8月13日至8月17日)侵犯人身自由予以刑事赔偿,赔偿金额496.55元(5天×99.31元=496.55元);
2、对穆海晨在诉讼期间的交通费用2,000.00元和医疗费20,000.00元予以补偿;
3、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大庆华能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帐外资金65,300.00元返还原单位;
4、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为穆海晨同志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,赔礼道歉。”
赔偿会上,厂长呆若木鸡,面对检察长的道歉,仍旧一言不发,再次坐失求得原谅的天赐良机。
…………
在制服检察流氓、拿到《国家刑事赔偿书》之时,恰值华能集团总经理异人,俺再次联系华能集团纪检,换届不久的纪检领导获知此情,惊呼“出了这么大的事儿,新华电厂为什么不汇报?!”并邀我带好证据材料进京,表示会亲自接待处理。在本人买好进京车票的时候,刚刚组建的华能黑龙江分公司主要领导,主动约见本人了解情况。听了我的汇报之后,张总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环节表示震惊,当即认定:“你被错误拘留,不是因为个人腐败,而是因公,否则检察机关不会对你进行赔偿”。隔日,即责令华能新华电厂领导班子:必须公开给穆海晨一个公正的结论,像检察院那样,该道歉就道歉;对其几年来造成的经济损失,必须进行赔偿;对其个人工作造成的影响,应该进行弥补。后经过N多次约谈劝导,俺最后勉强同意,在评估此事对俺将来不构成大的影响前提下,照顾企业安全,放弃对厂长万昆峰的法纪追究。此后,省公司主要领导多次明确要求新华电厂为俺落实政策,并就企业领导应承担的责任拿出公开意见。然而,也许是担心认错后可能会遭到深度追责,也许是因为微妙的上下级关系,新华电厂的新、老厂长互相推脱,采取欺上瞒下的把戏,对省公司领导的这一指令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顽强抵抗。电厂领导偷偷地赔偿了本人几万元块钱,还被迫调高了俺的职务和待遇,万老厂长更在背地里向俺双手合一作揖求饶,肯求俺“放大哥一马”,但却始终不肯向公众公开澄清当年内幕、承认错误。
俗话说“名不正,言不顺”,在被故意拖延了14个月的2009年的10月中旬,俺于是向新任厂长摊牌:不再接受省公司的调解,决意将更多黑幕上报华能集团党组直至中纪委,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!厂长即刻表示同意向本人道歉。09年10月19日,新任厂长侯振春同志悲壮地宣读了新华电厂《关于穆海晨同志被拘留一事的结论》,主要内容为:
“根据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的意见,结合检察机关的结论,考虑到事件发生的具体经过,公司经研究认定:
1、穆海晨同志被错误拘留,非个人经济问题,系由公务引起。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,在某些环节的把握上,作为公司确有不当之处,对穆海晨同志造成了一定的伤害,因此,公司决定,在全公司范围内,为其公开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。
2、考虑到穆海晨同志的实际经济损失,公司决定为其赔偿人民币三万元。(已于2008年8月兑现)
3、在此次事故之前,穆海晨同志工作表现比较突出,特别是在龙凤基地工作期间,为公司做出了较大贡献,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,公司决定对其工作进行调整,任命其为公司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。(已于2009年3月9日下文)”
…………
百年世事三更梦,万里江山一局棋。古话讲“棋逢对手,将遇良才”,与“不够段位的人”下棋,是对棋者的侮辱与折磨。在名誉得到恢复、维权达标之后,为了保证企业领导的安全,本着眼不见心不烦的想法,俺主动调离了工作25年的新华电厂。
回顾此案,党纪国法被以“和谐”的名义践踏,令人扼腕。真正的“和谐”,应该在法纪的框架内,使违法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惩戒,从而伸张正义,取信于民,警示来者,从源头上治理不稳定因素,而不是掩盖矛盾,搪塞罪责,用金钱上的“私了”来袒护不法行为。
芸芸众生,莫不追求富贵。普天之下,也不乏富贵之人。但有些人,取财不义,虽富而不贵;也有人穷而不贱,正气一身,浩然屹立于天地之间。
多行不义必自毙。有的人,其肉体虽仍“战斗”在反腐前线,但其灵魂早已腐败发臭;有的人,虽被尊为高官厚禄,但在百姓心中,无异于行尸走肉。
正人先正己。最大的腐败,莫过于反腐机构的腐败。建议国家成立反“反贪局腐败”的反贪局……的反贪局的反贪局;建议中央叫停各级反贪机构以“凑指标”的方式进行反腐败。对那些借反腐之机甚至假借“反腐”名义进行敲诈勒索、聚敛钱财的反贪“黑哨”,要予以坚决打击,杀一儆百。卓有成效的反腐,应该从哪些权重财粗、民愤极大的司法官员、行政官员和国企老总身上开刀。建议中央创新反腐机制,注意倾听百姓呼声,在国有企业、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当中,试行“民主推荐腐败候选人”机制,顺应民意,把那些真正有影响、有民愤的腐败分子送上审判台。记住,人民群众的眼睛,始终是瓦亮瓦亮的。
这正是:
四年一案,反腐奇观。
贪与反贪难辨,办案如作案一般。
罪与非罪协商,正义和邪恶相伴。
滚滚长江东去,淘尽垃圾积岸。
莫怪天无眼,命运本自攥!
欲知检察官员的非法逼供骗供等犯罪过程、使该“被贪污”案件峰回路转的关键录音证据、各种法律文书,请进入案情链接:
大庆人大代表历险记 大庆市大同区检察院非法办案录音《传唤通知书》
《刑事拘留通知书》
《撤案决定书》
《国家赔偿决定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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